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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与重庆中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重庆中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2050号原告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7号401室。负责人:蒋哲,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春,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民智,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8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季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重庆中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重庆中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重庆中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舒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