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朱英与龙俊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英,龙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549号原告:朱英,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龙俊,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朱英与被告龙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朱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朱英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汪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