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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金城、包迟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城,包迟宁,李莹莹,衡水润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城,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包迟宁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衡水市。被执行人李莹莹,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被执行人衡水润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迟宁,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莹莹名下的车牌号为冀T×××××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9.29至2018.9.28),该车现下落不明,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山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