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0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洛希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洛希,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上海立达工贸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60924号原告:张洛希,男,1954年6月1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号。负责人:蒋建华。被告:上海立达工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钟宜贵。原告张洛希诉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上海立达工贸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洛希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洛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协助将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名下的3510股新黄浦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登记至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4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名下3510股新黄浦股份(股票代码600638)属于原告所有,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告不予配合办理上述股票过户手续,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依法协助原告将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名下的3510股新黄浦股份(股票代码600638)办理过户手续,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上海立达工贸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467号民事判决,查明1992年8月20日,原告张洛希与案外人沈谦达等五人签订《合伙购买〈黄浦房产〉法人股协议》,内容为:案外人胡耕富通过个人关系争取到500股新黄浦股份法人股,经协商,各方一致同意由胡耕富认购100股、虞民毅认购100股、沈谦达认购100股、钟宜贵认购100股、原告张洛希认购50股、周达成认购50股,并以钟宜贵所开设的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名义购买上述股票,具体手续将由周达成负责办理,手续办妥后所取得的股票账户及有关单据由虞民毅负责保管,一旦股票上市流通,由钟宜贵负责及时抛售,并将所得款项按认购数量返还给认购人。之后,原告等人与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按上述约定,由原告等人出资以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名义购买了新黄浦股份法人股500股。其后,新黄浦股份法人股经过配送股票,2015年10月18日,股票数量为24045股。1993年1月28日,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向原南市区协作办提交《关于申请开办上海立达工贸公司的报告》,载明: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自1987年开业,五年来积累生产发展基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万元,现由上级部门拨款20万元,注册资金6万元,固定资产25,000元。根据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的实际情况,打算发展生产,向原南市区协作办申请开办被告上海立达工贸公司,……。被告上海立达工贸公司成立后,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改为被告上海立达工贸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企业。1993年2月11日,原南市区协作办批准上述申请。1994年4月12日,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1998年1月21日,被告上海立达工贸公司被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名下的3510股新黄浦股份(股票代码600638)属于原告所有。该判决已经生效。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46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上海立达工贸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经审查其内容,能够反映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故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上述(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46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因此涉案3510股新黄浦股份及其项下的相应红利应归原告张洛希所有,现原告主张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上海立达工贸公司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上海立达工贸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应诉答辩,应视为放弃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的权利,相应后果由两被告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上海立达工贸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洛希将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名下的3510股新黄浦股份(股票代码600638)办理过户手续,登记至原告张洛希名下。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上海立达工贸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洛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众兴机电维修部、上海立达工贸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智永审 判 员 徐劲草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