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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珍富与汶川禹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富,汶川禹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1民初104号原告:李珍富,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汶川县草坡乡金波村*组**号。被告:汶川禹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杨柳湾。法定代表人:南非,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珍富与被告汶川禹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珍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珍富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珍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珍富负担。审判员  李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