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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生忠与被告丁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忠,丁启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1207号原告:王生忠,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丁启全,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原告王生忠与被告丁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生忠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丁启全的起诉,原告王生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生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王生忠负担。审 判 员 曾玉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蒋永菊书 记 员 马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