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王金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王金泰有限公司,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王金泰有限公司,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王金泰有限公司,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王金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81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振兴大街7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大王金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义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2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为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而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写明被执行人为山东大王金泰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因主体不适格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鲁0523执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广明审判员 陈绍信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