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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娇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娇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刑初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娇玉,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文盲,工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现住福建省罗源县。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娇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荣婷、代理检察员郑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娇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间,被告人林娇玉在罗源县白塔乡应德村红星石材厂当焊接刀头工人,林娇玉在焊接刀头时,用红星石材厂大切车间的旧刀头重新焊接到锯片上,而将石材厂购买的供其焊接的新刀头截留,偷偷带回其所居住的罗源县凤山镇东方新城B区15-804单元家中藏匿。林娇玉先后共盗窃红星石材厂和力牌新刀头17包(每包200粒)和不知名刀头品牌刀头13包(每包200粒)。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林娇玉在红星石材厂窃取的新刀头,每粒人民币1.6元,共价值人民币9600元。2015年以来,被告人林娇玉在罗源县盛辉石业有限公司当焊接刀头工人,其在焊接刀头时,用罗源县盛辉石业有限公司大切车间的旧刀头重新焊接到锯片上,而将公司购买来供其焊接的新刀头截留,偷偷带回家中藏匿。林娇玉先后共盗窃盛辉石业有限公司和力牌新刀头5包(每包200粒)、顺泰牌刀头23包(每包200粒)、众利牌刀头25包。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林娇玉在盛辉石业有限公司窃取的新刀头,共价值人民币16500元。同时被告人林娇玉还利用负责盛辉石业有限公司废刀头回收便利,私自将盛辉石业有限公司的废刀头盗走,藏匿于其家中,其共盗窃废刀头54.9千克,经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废刀头共价值人民币1317元。案发后,被告人林娇玉所盗窃的新刀头及废旧刀头均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娇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罗源县公安局受案材料,被害人黄某、彭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刀头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罗源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林娇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娇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4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娇玉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被扣押并归还失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经本院委托罗源县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娇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赖燕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