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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家俊、庞家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俊,庞家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俊,男,194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博白县。被执行人:庞家雄,男,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俊与被执行人庞家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7)桂0923执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庞家雄所有的由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白镇信用社代发的每月退休金2000元(账号:56×××88)至本院账户(共提取四个月合计8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张家俊同意放弃本案的剩余债权,申请终结(2015)博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和第三项确定的每月清偿内容(即扣划庞家雄2016年9月至12月的工资)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和第三项扣划庞家雄2016年9月至12月的工资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