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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与方莉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方莉琴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361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中路155号。负责人:应永平,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婧,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莉琴,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与被告方莉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96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27日,案外人江婷婷为其所有的浙J×××××号车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2015年1月26日,被告方莉琴驾驶其所有的浙J×××××号小型轿车从太平街道三星桥村往箬横方向行驶,9时30分,途径温岭市红绿灯时追尾同方向行驶与王小林驾驶的原告所有的浙J×××××号小型轿车,导致浙J×××××号车撞至蔡岳富驾驶的浙J×××××号车,浙J×××××号车再追尾同方向钟辉驾驶的浙J×××××号车,浙J×××××号车再碰撞同方向的张文蔚驾驶的浙J×××××号车,造成王小林受伤及五辆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2月4日,经温岭市交警队认定,被告方莉琴负全部责任,王小林、蔡岳富、钟辉、张文蔚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江婷婷为浙J×××××号车花费车辆修理费96500元。2015年7月,江婷婷要求原告在车辆损失险内先行赔偿其车辆损失,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江婷婷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96500元后取得向被告代位求偿的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莉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赔偿款9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13元,减半收取1106.5元,由被告方莉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