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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1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保定市北方正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辰、陈卫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北方正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辰,陈卫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276号之一原告保定市北方正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长城北大街2355号。法定代表人王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潇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辰,男,汉族,1990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成小芹,女,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系陈辰之母。被告陈卫东,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同上,系陈卫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北方正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辰、陈卫东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价值1953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辰、陈卫东名下存款1953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焦智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