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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61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赖某某,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前预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超过通知确定时间没有预交,也没有依法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曾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