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61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赖某某,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前预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超过通知确定时间没有预交,也没有依法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曾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