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2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包梅花申请白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梅花,白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2137号申请人包梅花,女,44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白秀珍,女,56岁,蒙古族,教师,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包梅花申请执行白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1月07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智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