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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刑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蓝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贿、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刑终22-1号上诉人蓝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原审被告人王细亻毛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原审被告人艾某某、兰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赣09刑终22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裁定书第1页第3行“公民身份号码362222195511210418”;现更正为“公民身份号码362222195511214314”。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7)赣09刑终22号刑事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圣华代理审判员  雷珑婕代理审判员  黄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凌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