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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詹志辉与李俊、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志辉,李俊,刘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詹志辉,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李俊,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刘红梅,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詹志辉与被执行人李俊、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詹志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变卖了被执行人李俊、刘红梅所有的房屋,以该房屋变卖的价款,直接支付给申请人詹志辉(余款申请人詹志辉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詹志辉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程作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