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1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山东省聊城昌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杜英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聊城昌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杜英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1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聊城昌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站前街9号。被执行人杜英振,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英振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英振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英振名下的银行存款5807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其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