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人韩志敏,男汉族,住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赵小英,女,1971年6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赵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1583220.48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湾巡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献辉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