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刑更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毛成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成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刑更110号罪犯毛成席,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安汉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成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报请,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安中刑执字第001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毛成席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25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毛成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0个,被评定为病、残犯,报请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成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因聋哑未参加“三课”学习;参加劳动踏实,尽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7年4月7日公示期间及4月13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毛成席减去余刑。本院认为,罪犯毛成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踏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成席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审 判 员 黎 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