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月香与赵瑞波、邯郸市卓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香,赵瑞波,邯郸市卓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415号原告:张月香,女,汉族,住大名县。被告:赵瑞波,男,汉族,住曲周县。被告:邯郸市卓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廉庄乡东辛庄村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号。负责人:韩清,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月香诉被告赵瑞波、邯郸市卓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瑞波、邯郸市卓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旭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志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