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洁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洁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00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奇大道中26号恒业大厦首层之2号。法定代表人:黄碧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昌、周志健,均为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洁玲,女,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洁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洁玲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佘凯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