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浙江三才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浙江三才工贸有限公司,徐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63494635-9。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被执行人:浙江三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冷水坑),组织机构代码:69825031-8。法定代表人:徐卓军。被执行人:徐卓军,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住永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三才工贸有限公司、徐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金武商初字第0153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0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三才工贸有限公司、徐卓军支付执行款326166.9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10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