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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利与柳振兴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利,柳振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利,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大障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振兴,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上诉人吴利因与被上诉人柳振兴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7)湘028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利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吴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晓辉审判员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