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264马彦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26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彦峰,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通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国贸酝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彦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彦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6月02日21时06分许,被告人马彦峰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汽车沿湖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湖岸名家北区小区门口与保安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彦峰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mg/100ml。被告人马彦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马彦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豆某、曹某、郭某、闫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彦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彦峰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彦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马彦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彦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萍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