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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盈、张文峰、宋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盈,张文峰,宋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1815号原告:李盈,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张文峰,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宋嘉,女,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李盈与被告张文峰、宋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盈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晓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盈、被告张文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盈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6年12月22日,被告张文峰向原告借款1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事后不久,被告张文峰仅归还原告借款600元。2017年3月15日被告张文峰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2%,合计借款2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均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被告未能按时还款。该债务在被告张文峰、宋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向仙居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文峰、宋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文峰答辩称:被告出具借条事实。但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一个月利息是1000元,因此对2016年12月22日的借款被告实际只收到借款3000元,因为原告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1000元和欠赌场老板的6000元;2017年3月15日的借款被告没有收到分文借款,因为之前向原告借款5500元,加上被告欠赌场老板的4000元,才重新出了一张借条,这笔借款被告已归还原告1000元。2017年2月16日被告归还原告800元,还支付了部分利息。被告的借款是用于打牌赌博的,妻子和家里人都不知情。被告只愿按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归还,目前被告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宋嘉未作答辩。原告李盈针对被告张文峰的答辩补充陈述:2016年12月22日原告交付给被告张文峰10000元。对2017年3月15日借款,被告张文峰陈述事实,但不像被告说的赌场老板,其实只是被告欠棋牌室老板的钱,所以就一起写进借条内。2017年2月16日被告所述的还款800元事实,但这800元不是还本案借款,是当天被告向我借款800元,当天归还的。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2日,被告张文峰向原告李盈借款,并出具给原告借到人民币10000元的借条一张。事后不久被告张文峰归还原告借款600元,2017年2月16日原告又收取被告还款800元。2017年3月15日,被告张文峰虽出具给原告借款10000元的借条,但未收原告分文借款,事实是被告之前曾因欠原告借款4500元借款,连同他人债务才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被告对尚欠借款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张文峰、宋嘉于2014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二张,被告张文峰、宋嘉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借贷双方发生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就民间借贷的一般情形而言,借条不仅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凭证,也是出借人交付款项的凭据,除非借款人有确凿的反驳证据,否则借条的效力应予认定。2016年12月22日,被告张文峰出具借条事实,其称实际借款事实与借条的内容不一致,但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应按借条的数额承担还款责任。2017年3月15日,被告张文峰虽出具借款10000元的借条,但原告自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500元,因此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损失。综上,本案被告张文峰共向原告借款14500元,对2016年12月22日的借款,因双方对利息未约定,被告分二次归还的1400元应作为本金抵扣,故被告张文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100元。原告李盈称2017年2月16日被告归还的800元,系还当日的借款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文峰称已归还部分利息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因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张文峰与宋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宋嘉应负共同还款责任。对2016年12月22日的借款,因双方未约定利率,对原告的逾期利息损失,应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对被告2017年3月15日的欠款的利息亦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峰、宋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盈借款本金131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盈负担70元,由被告张文峰、宋嘉负担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