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立军被判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杨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执21号申请人: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被执行人杨立军,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塔河县塔河镇,身份证号码:232722197905020018。本院在执行杨立军判处罚金二万元一案中,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交通等相关部门,均无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程序。申请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 孙 海审判员 :谢显才审判员 :郭志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 钟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