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申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桂珍与王喜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桂珍,王喜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桂珍,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喜兰,女,194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再审申请人孙桂珍因与被申请人王喜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0民终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孙桂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桂珍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张继凯审判员 杨弘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