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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玉娟与白艳昆、白艳珍、白艳华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娟,白艳昆,白艳珍,白艳华,张立珍,白惠民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385号原告:安玉娟,女,汉族,1953年5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白艳昆,女,汉族,1956年1月10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白艳珍,女,汉族,1964年7月3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白艳华,女,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立珍,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白惠民,男,汉族,学生,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安玉娟与被告白艳昆、白艳珍、白艳华、张立珍、白惠民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玉娟诉称,原告与被告白艳昆、白艳珍、白艳华是继子女关系,与被告张立珍是继婆媳关系,被告张立珍与白惠民是母子关系。2006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白艳昆、白艳珍、白艳华、张立珍的父亲白玉良(2009年5月7日去世)登记结婚。白玉良去世前于2007年2月1日自书遗嘱一份,将争议房屋白玉良部分赠与给原告,原告在办理过户时,五被告不予配合,请求依法判令争议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亦不到庭向本院提供其他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玉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退返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凯—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