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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科教研发中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91民初300号原告: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陆美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刚,男,该公司创作部主任。被告:兰州新区科教研发中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兰州新区。主要负责人:杜康,该办公室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红,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典公司)与被告兰州新区科教研发中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刚、被告园区办公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园区办公室补充支付欧典公司奖金30000元;2.判令园区办公室支付欧典公司以奖金130000元为本金的利息,利率以央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期限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园区办公室支付该项费用之日止;3.判令园区办公室支付欧典公司因本次诉讼发生的费用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园区办公室承担。事实与理由:欧典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参加了“兰州新区科教研发中心园区规划设计方案征集”的招标,参加此次投标的共有五家单位,评标之后有两家投标单位被判定为资审不合格,故欧典公司至少排名第三,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排序第三的应奖130000元,但园区办公室仅在2016年12月支付欧典公司100000元。因双方协商不成,故欧典公司诉至法院。园区办公室辩称,园区办公室在招标公告等文件中均明确表示应征方案的补偿是以设计深度为前提条件,欧典公司递交的方案在所有应征方案中得分最低,排名第五,应当按照文件要求给予第五名的补偿。园区办公室并未作出应征单位因资质不符合要求等其他问题不予排名,及在后名次向前递进等承诺,也没有对补偿金的给付时��作出承诺,更不存在承担欧典公司维权费用的允诺。欧典公司认为有两家单位被判定为资审不合格,其至少排名第三,是欧典公司的单方推测,不存在双方约定或园区办公室承诺的事实,欧典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根据,依法不能成立,应当驳回欧典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欧典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园区办公室于2017年1月6日向其发出的《关于增加科教园区规划设计方案补偿费的复函》的复印件一份,证明在评标之后有两家公司存在伪造虚假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并被取消资格的事实。对此,园区办公室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事实与本案无关,园区办公室在复函中明确表示设计方案的补��以排名为准,其他公司的资质是否被取消与欧典公司的排名无关。园区办公室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征集公告》《征集文件》《方案征集评审报告》原件各一份,证明园区办公室在征集公告和文件中均明确规定是以方案设计深度为标准进行补偿,欧典公司的设计方案不如前四家投标单位,排名第五。对此,欧典公司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公告和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根据设计深度给予补偿的后面还有一句话,评审确定为不合格的成果不予补偿;对于评审报告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是园区办公室单方面提交的。本院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内容来看,关于补偿问题《征集文件》中规定“征集人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征集文件评审要求,根据设计单位提交的成果及设计费用最终报价,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排序。排序第一的为最终中选方案,获得后续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和城市设计设计任务。排序第二的奖人民币15万元(含税),排序第三的奖人民币13万元(含税),排序第四及其之后的奖人民币10万元(含税)。应征单位规划设计方案经评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偿”;《方案征集评审报告》显示,此次方案征集过程中,共有五家单位通过资格审查并递交了投标文件,评审委员会对五家单位的设计方案、实力和信誉、报价部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综合评分,评审结果中欧典公司排名第五,评审结果中没有不合格的方案;园区办公室给欧典公司的复函中提到在评审结束后有匿名投诉,称有两家公司存在伪造虚假营业执照及甲级资质证书的问题,但复函中未确认此事,也未提及这两家公司被取消资格。此外,在征集公告及文件中���未提及资格审查不合格将取消排名和排序名次递进的问题,也未提及奖金发放时间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欧典公司主张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评标之后有两家投标单位被判定为资审不合格,欧典公司至少排名第三,对此欧典公司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征集文件中规定评审委员会按照征集文件中的评审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排序,该排序是获得相应补偿的依据,评审报告中显示欧典公司的设计方案得分在五家投标单位中排名第五。欧典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两家公司资质审查不合格,即便有两家公司资质审查不合格,在征集公告及文件中也均未提及���格审查不合格将取消排名和排序名次递进的问题。综上所述,欧典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此次方案评审中排名第三,故欧典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彩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芸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