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849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花如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如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849号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胜路38号。法定代表人:汪美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花如斌,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花如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花如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2元,由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