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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5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钱某某诉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钱某某,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钱某某,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钱某某,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486号原告:钱某某。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因个人原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钱某某承担。审判员  简建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徐志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