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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尚义诉被告唐仕伦、尚云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义,唐仕伦,尚云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民初1759号原告:尚义,男,汉族,生于164年9月27日;委托代理人:陈宗贵,江油市二郎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仕伦,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4日。被告:尚云芳,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3日。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尚义诉被告唐仕伦、尚云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东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代理人陈宗贵、被告唐仕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义诉称:2015年被告唐仕伦在国外(印尼)承揽建筑施工,便雇佣原告出国务工,起始时间为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8月8日,经结算共计工资近四万元,被告已付款二万余元,尚欠17828元,经原告数次催收无果,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7828元及资金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仕伦辩称:我是欠他这么多钱,他给我打工,是在印尼修水泥厂,是2015年开始修的。我包的是中机建设的工程,现在中机公司还欠我100多万元。原告是干了十年总的欠这么多。我收到钱就给他们。经审理查明:被告唐仕伦与被告尚云芳1989年8月10日结婚。2015年,被告唐仕伦雇佣原告尚义在印尼修水泥厂,经双方结算,2017年4月5日,被告唐仕伦向原告出具结算条一张,载明:“尚义出国下欠17828元,欠款人:唐仕伦”。2017年4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其诉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二被告的户籍信息和二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欠条等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唐仕伦雇佣原告尚义为其承包工地打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7828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被告唐仕伦与尚云芳系夫妻,该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尚云芳应承担归还责任。被告向原告书写的结算条未约定归还期限,也未约定需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仕伦、尚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尚义支付所欠工资17828元;二、驳回原告尚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被告唐仕伦、尚云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封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