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长岭县艺伙画室与长岭县太平山镇中心小学、朱健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艺伙画室,长岭县太平山镇中心小学,朱健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296号原告长岭县艺伙画室经营者赵善平,男,1967年3月23日生,现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赵莹,女,1989年12月18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长岭县太平山镇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张海彬,校长。委托代理人董山英,男,1978年11月9日生,住长岭县。被告朱健学,男,1972年9月13日生,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艺伙画室与被告长岭县太平山镇中心小学、朱健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7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于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