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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长岭县艺伙画室与长岭县太平山镇中心小学、朱健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艺伙画室,长岭县太平山镇中心小学,朱健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296号原告长岭县艺伙画室经营者赵善平,男,1967年3月23日生,现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赵莹,女,1989年12月18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长岭县太平山镇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张海彬,校长。委托代理人董山英,男,1978年11月9日生,住长岭县。被告朱健学,男,1972年9月13日生,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艺伙画室与被告长岭县太平山镇中心小学、朱健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7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于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