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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青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刘青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408号原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锦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晓萍,女,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刘青海,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青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少、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元。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减少诉讼请求的,应当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诉讼费。另外,原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81元,由原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50元,退还原告453.81元。审判员  杨钧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孟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