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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0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云南西南红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忍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西南红饲料有限公司,张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0执154号申请人云南西南红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兵,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址:洱源县。被执行人张忍生,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鹤庆县人,住鹤庆县。申请执行人云南西南红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忍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4)洱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于2014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0000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000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0000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0000元;于2018年12月20日以前还清剩余货款38216元。调解书生效后,张忍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西南红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忍生于2015年12月20日前偿还的货款40000元。本院受理以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忍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现张忍生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4)洱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张忍生于2015年12月20日前偿还云南西南红饲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文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