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桂芳与侯海军、王思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侯海军,王思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562号原告:张桂芳,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龙树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三台县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海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龙树镇。被告:王思顺,男,汉族,系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玉河镇村民,现住四川省三台县龙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芳与被告侯海军、王思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张桂芳负担。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叶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