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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桂芳与侯海军、王思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侯海军,王思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562号原告:张桂芳,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龙树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三台县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海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龙树镇。被告:王思顺,男,汉族,系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玉河镇村民,现住四川省三台县龙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芳与被告侯海军、王思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张桂芳负担。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叶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