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磊、金美娜等与王怀伟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磊,金美娜,王怀伟,于宪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838号原告:徐磊,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金美娜,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租赁合同关系),基本情况同前。被告:王怀伟,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于宪英,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磊、金美娜与被告王怀伟、于宪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磊、金美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磊、金美娜以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磊、金美娜撤回起诉。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徐磊、金美娜负担。审 判 员 徐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孙永念书 记 员 张 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