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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磊、金美娜等与王怀伟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磊,金美娜,王怀伟,于宪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838号原告:徐磊,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金美娜,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租赁合同关系),基本情况同前。被告:王怀伟,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于宪英,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磊、金美娜与被告王怀伟、于宪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磊、金美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磊、金美娜以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磊、金美娜撤回起诉。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徐磊、金美娜负担。审 判 员  徐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孙永念书 记 员  张 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