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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国军与宗江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军,宗江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503号原告:张国军,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宗江三,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张国军与被告宗江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国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国军以与宗江三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张国军负担。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燕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