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国军与宗江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军,宗江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503号原告:张国军,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宗江三,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张国军与被告宗江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国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国军以与宗江三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张国军负担。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燕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