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民终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与刘闪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刘闪闪,董敏文,张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负责人:史跃兵,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云,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闪闪,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董敏文,女,199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张志强,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闪闪及原审被告董敏文、张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刘闪闪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确定的原审被告张志强、董敏文的给付义务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均由被上诉人刘闪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钰审判员 庞润花审判员 郭红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莉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