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坤诉被告贵州王府百货商业有限公司、贵州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丁仕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贵州王府百货商业有限公司,贵州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仕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825号原告:王坤,女,1970年3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被告:贵州王府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南马新区北马东路怡景园内。法定代表人:伍天庆,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荣,男,1985年5月3日生,白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贵州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南马新区北马东路怡景园内。法定代表人:冉隆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格,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丁仕全,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诉被告贵州王府百货商业有限公司、贵州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丁仕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坤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0元,由原告王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然 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彦(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