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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大同市南郊区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任富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南郊区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任富,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新城C区南门D18-1。法定代表人胡润全,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富,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高县绿苑���经济开发区西南。法定代表人任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任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任富于2017年5月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任富银行存款六百八十一万三千五百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