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3623张兵强与李冬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强,李冬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623号原告:张兵强,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余明,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冬子,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张兵强与被告李冬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兵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冬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兵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强撤回对被告李冬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张兵强负担。审判员 王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翟海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