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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3623张兵强与李冬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强,李冬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623号原告:张兵强,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余明,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冬子,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张兵强与被告李冬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兵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冬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兵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强撤回对被告李冬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张兵强负担。审判员  王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翟海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