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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724号原告:吴某某,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杏林镇,现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被告:牛某某,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