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鹏程诉被告孟政委、靖边县震威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程,孟政委,靖边县震威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678号原告陈鹏程,男,1995年1月6日生,居民,汉族,住靖边县。委托代理人陈彦梅,女,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陈鹏程母亲。被告孟政委,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被告靖边县震威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靖边县。法定代表人孟政委,男,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彪,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靖边县震威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延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程诉被告孟政委、靖边县震威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鹏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陈鹏程负担。审判员 詹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袁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