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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选矿厂、顾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顾某,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选矿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154-1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男,汉族,系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选矿厂合作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女,汉族,系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选矿厂职工。被告: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选矿厂。代表人:刘某某,男,系该厂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选矿厂,顾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贾珍亚审 判 员  梁洪君代理审判员  朱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