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选矿厂、顾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顾某,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选矿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154-1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男,汉族,系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选矿厂合作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女,汉族,系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选矿厂职工。被告: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选矿厂。代表人:刘某某,男,系该厂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商南县某开发有限公司选矿厂,顾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贾珍亚审 判 员 梁洪君代理审判员 朱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