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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佟慧艳与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慧艳,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佟慧艳,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3362号原告:佟慧艳,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兴业路(民安市场侧黄伟强、陈万全、李锡坚厂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佟慧艳诉被告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佟慧艳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佟慧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锋华二〇一六年十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文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