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民初5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大雷与李洪敏、杨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雷,李洪敏,杨喜平,刘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5357号原告:张大雷。被告:李洪敏。被告:杨喜平。被告刘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雷与被告李洪敏、杨喜平、刘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审查发现,原告不能提供全部被告的具体住址及相关信息资料,致使本院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张大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要件。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此人,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联系电话。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的信息资料,但原告不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信息资料,原告起诉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大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给原告张大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崔 迪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路馨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