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巨鹿县国土资源局、王立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巨鹿县国土资源局,王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29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巨鹿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同科,局长。委托代理人XX稳,男,巨鹿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跃信,男,巨鹿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立娟,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巨鹿县。申请执行人巨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仪庭进行了审查。巨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称,被执行人王立娟2015年3月18日擅自在小马庄村土地建住宅占地348.5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77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被处罚人王立娟退还非法占用的348.5平方米土地,限被处罚人王立娟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新建的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巨鹿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但巨鹿县国土资源局未向本院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现实情况。巨鹿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引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77条》,属不存在的法律。巨鹿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巨鹿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彦夺审 判 员 马晓宇人民陪审员 张立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润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