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许坚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坚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坚坤,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2012年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5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抓获,2月26日被刑事拘留,3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坚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坚坤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许坚坤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沿武汉市岱黄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岱黄高速公路府河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0.3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许坚坤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3.3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许坚坤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坚坤违反道路安全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坚坤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坚坤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酒精测试报告、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告人许坚坤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坚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许坚坤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许坚坤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坚坤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坚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钦波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喻思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