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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罗斡清与唐南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斡清,唐南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681号原告:罗斡清,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被告:唐南南,女,1989年11月9日,汉族,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斡清诉被告唐南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斡清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9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斡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加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