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罗斡清与唐南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斡清,唐南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681号原告:罗斡清,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被告:唐南南,女,1989年11月9日,汉族,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斡清诉被告唐南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斡清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9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斡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加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