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付良超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良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87刑初43号公诉机关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良超,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松滋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8日由松滋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3月14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松检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良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3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4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良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良超与被害人王某2承包的家庭联产责任农田相连,平常易因抽水灌溉的事宜发生矛盾。2016年6月13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2携带水果刀到农田抽水时,遭到付良超父亲付某,4的阻止,双方在农田交界处的田坎边发生拉扯。拉扯中,王某2将付某,4掀翻在田坎边的水沟中。被告人付良超看见后,遂从地上捡起一根竹棒(长72厘米,直径约4厘米)朝王某2处跑去,帮助父亲。王某2见状躲开,朝秧田当中跑去,付良超见状从后面堵住王某2的去路。同时,付某,4从水沟里爬起来,手持一根竹制的鞭赶棍追打王某2。王某2在躲闪时,脚下一滑坐倒在水田中。见付某,4还在用鞭赶棍抽打自己,便从后腰处拿出携带的水果刀朝付某,4的下肢划去,将付某,4左脚踝关节处划伤。付良超看见王某2用刀刺了父亲,遂拿着竹棒赶到王某2的面前,朝王的右上臂、头部、右手等处连续打了三下,致王某2的头部、右上臂、右手中指等处受伤,失去反抗能力。付某,4乘势夺下王某2手中的水果刀。后被告人付良超给其姐姐覃某,4打电话通知报警。警方出警后,将王某2送往松滋市人民医院救治。2016年8月23日,经湖北省松滋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2头部及右手外伤,经CT检查有右手近节指骨远端及中节指骨近段粉碎性骨折并指间关节脱位,经治疗后目前仍有右手中指第一指间关节弯曲畸形、活动受限(功能丧失约占右手6%)。检查未见重要血管、神经损伤。被鉴定人王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付良超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2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付良超赔偿被害人王某2经济损失合计四万元,已当日履行完毕,被害人王某2对被告人付良超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松滋市司法局对被告人付良超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松滋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对付良超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付良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1.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户籍证明;2.证人覃某,付某,4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4.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现场照片;6.治安调解协议书、申请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款收条;7.松滋市公安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8.湖北省松滋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9.被告人付良超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10.松滋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11.被告人付良超的多次供述与辩解;12.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良超因责任田抽水灌溉问题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不能冷静、理智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良超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对被告人付良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并结合松滋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付良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良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成刚人民陪审员 吕义美人民陪审员 王进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馨 微信公众号“”